⚖️Origins & Evolution

法官 · 社会所信赖的裁决者:从汉谟拉比石碑到AI评分的保释听证,最棘手的争端至今仍要交由一位担责的人来了结。

裁判比关于裁判的文字记录还要古老:我们所拥有的最早的法律文献,来自美索不达米亚神庙档案,其中已经是已裁决案件的记录。历史所展现的变化并非这一行为本身——听取双方、做出裁决、给出理由——而是围绕它的三个问题:谁有资格裁判、他们适用谁的法律,以及谁能够推翻或惩罚他们。地球上每一种法律传统,都是对这三个问题给出的不同答案。

这门职业的决定性战役并非发生在法庭之内,而是围绕法官席本身展开:中国皇帝通过科举而非出身来选拔县令,英格兰法官赢得任期保障使国王无法因不受欢迎的裁决而将其罢免,1945年后的宪法把法官置于议会之上,国际法庭最终把法官置于国家之上。每一次胜利都让法官少一分权力的仆从、多一分对权力的制约。

Where it began

约公元前2400年美索不达米亚与埃及

公元前2000年之前的苏美尔泥板已记载具名法官在神庙法庭裁决继承和财产纠纷,其中一块著名的泥板完整保存了尼普尔的一桩谋杀审判,连判决结果都在内。在埃及,维齐尔——法老的首席大臣——头戴真理女神玛特的形象作为最高法官坐堂。巴比伦随后使这一职位可被问责:汉谟拉比法典约在公元前1754年规定,篡改封印判决的法官须支付争议标的十二倍的赔偿,并被永久逐出法官席。薪酬、声望和对错误的个人责任:从一开始,这份工作的性质就已清晰可辨。

Timeline

约公元前1754年汉谟拉比对法官发出警告

这位巴比伦国王刻在如今藏于卢浮宫的玄武岩石碑上的法典,对法官本身进行规范:其第五条规定,篡改封印判决的法官须支付争议标的十二倍的赔偿,并被永久逐出法官席。近四千年前,这一职位就已伴随着地位——以及对错误的个人责任。

公元前399年雅典以大规模陪审团裁判

苏格拉底被交由501名抽签选出的男性公民组成的陪审法庭审判,他们以简单多数表决,没有任何主持的法律专业人士——一次投票定罪,第二次投票在双方各自提出的刑罚中做出选择。雅典民主刻意把裁判权分散给庞大的随机团体,使任何单一有权势的法官都无法被贿赂或恐吓。

公元533年查士丁尼《学说汇纂》将罗马裁判法典化

查士丁尼皇帝在法学家特里波尼安主持下成立的委员会,将数个世纪的罗马法律意见提炼成《学说汇纂》,这是《民法大全》的核心。它在11世纪的意大利被重新发现,并在博洛尼亚被讲授,成为欧洲大陆构建其职业法官体系的基础——这一大陆法传统至今仍培养着世界上多数的法官。

约700年卡迪登上法官席

倭马亚和阿拔斯哈里发国在每一座主要城市任命卡迪——领取薪俸、受过法律训练、适用伊斯兰法律的法官——这是历史上最早的职业法官体系之一。一封传统上归于哈里发欧麦尔关于裁判的著名信件,指示法官在“关注、神情和座位”上一视同仁地对待诉讼双方——这一公正标准至今仍被法庭所承认。

1166年亨利二世派出巡回法官

《克拉伦登诏令》派遣王室法官巡回英格兰各郡,由在宣誓下指认嫌疑人的地方陪审团予以支持。这些巡回法官逐渐把地方习惯熔铸成统一的“普通法”,他们的后继者——普通法世界的巡回法官——至今仍在延续某种版本的这种巡回制度。

1608年科克告诉国王他也须服从法律

当詹姆斯一世宣称他可以从法院手中收回案件、由自己亲自裁决时,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回答说,案件须由法律的“人为理性”来裁决,而这种理性只能通过长期学习掌握,并援引布拉克顿的话: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只应服从上帝和法律。1616年被免职后,科克确立了这样一种理念:法官的忠诚归于法律,而非任命他的统治者。

1701年《王位继承法》授予任期保障

英格兰的《王位继承法》规定,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即可任职,而不再取决于君主的意愿,只能通过议会两院共同提请才能罢免。任期保障——即法官不会因不受欢迎的裁决而被解职的结构性保证——成为司法独立可输出的核心,被全世界的宪法所效仿。

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发明司法审查

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裁定,美国最高法院可以推翻与宪法相抵触的国会法案——同时又小心地拒绝给予原告所寻求的救济,使杰斐逊总统无从违抗。司法审查随后传遍全世界,1945年后尤为迅猛地扩散,使宪法法官成为对其他每一个政府分支的制衡。

1945年纽伦堡把国家领导人交由法官审判

1945年11月20日,来自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的八位法官,在英国大法官杰弗里·劳伦斯勋爵主持下,开启了对纳粹德国残余领导层的审判。这是国际法庭首次审判曾经掌管一个国家的人——此后每一个国际刑事法庭的先例由此而来。

2003年国际刑事法院首届法官就任

国际刑事法院最初的十八名法官,由《罗马规约》缔约国从世界各地选出,于2003年3月11日在海牙宣誓就职。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一个常设法院,其法官可以在国内法院不予受理时审理种族灭绝、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这门职业的管辖权,至少在纸面上,延伸到了整个地球。

The eras

汉谟拉比法典的玄武岩石碑,描绘国王从太阳神沙玛什那里接受法律
Mbzt · CC BY 3.0 · Wikimedia Commons
约公元前3000年–公元500年

国王、祭司与公民法官

最早的法官从神和国王那里借来权威:埃及的维齐尔以真理女神玛特的形象裁判,巴比伦法官执行一部使他们自身的错误也可被惩罚的王室法典。古典地中海世界则朝相反方向探索——雅典把裁决权交给由抽签选出、由数百名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而罗马则把工作分给两类人:负责框定法律问题的裁判官,以及被指定裁定事实的非专业公民“审判员”——这是今天法官与陪审团分工的遥远源头。

描绘一名伊斯兰法官(卡迪)在其法庭上审理诉讼当事人的历史插图
Original: Institute of Knowledge Vectorization: Kaim Amin · Public domain · Wikimedia Commons
500–1500年

卡迪、地方官与巡回法官

三大专业传统并行成熟。伊斯兰世界在每座主要城市设有领薪俸的卡迪,适用并非统治者亲自制定的法学家之法。中国以科举选拔的士大夫治理各县,一人身兼调查者、检察官和法官三职——宋代官员包拯成为这一文化中不朽的清官理想化身。在欧洲,王室法官自1166年起巡回办案,在1215年教会撤回神职人员参与后取代了神明裁判,并在此过程中缓慢地锻造出英格兰的普通法。

英格兰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爵士的肖像,他曾对抗詹姆斯一世
Gilbert Jackson · Public domain · Wikimedia Commons
1500–1800年

从王权手中赢得独立

早期现代法官极易被收买或胁迫。法国干脆公开出售法官职位——1604年“波莱特税”之后,这些职位甚至可以世袭继承——而斯图亚特王朝的国王们则罢免了作出不利于自己裁决的英格兰法官,正如詹姆斯一世在1616年罢免爱德华·科克那样。反击定义了这一现代职位: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赋予英格兰法官品行端正即可任职的保障,孟德斯鸠1748年的《论法的精神》把一个独立的司法权变成几乎所有后世宪法都采纳的设计要求。

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的肖像
James Lambdin / Henry Inman · Public domain · Wikimedia Commons
1800–1945年

法典、职业化与首批女法官

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把职业法官制度传播到欧洲、拉丁美洲和亚洲:裁判成为一种年轻时通过考试进入的受薪国家职业,而普通法世界则继续任命经验丰富的律师。约翰·马歇尔的法院使法官成为立法本身的审查者。法官席也终于向女性开放:弗洛伦斯·艾伦1920年当选俄亥俄州法官,1922年进入州最高法院;安娜·钱迪1937年成为英属印度第一位女法官;而法国直到1946年才允许女性进入司法官队伍。

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总部
Nice4What · Public domain · Wikimedia Commons
1945年至今

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法官

纽伦堡的法官们判决了一个国家的领导人之后,新的宪法把法院置于议会之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1951年成立,成为这个世纪最被效仿的机构,欧洲人权法院1959年随之成立,常设国际刑事法院则在2002年成立。司法界日趋多元——法国的司法官如今约七成为女性——即便围绕最高法院“塞法官”的斗争、民粹主义的攻击和针对法官的威胁不断上升,重新提出了这门职业最古老的问题:谁来监督监督者。

What this job replaced

Neighbouring trades that no longer exist — absorbed, automated or regulated away.

神判祭司

约800–1215年

在陪审团出现之前,欧洲法庭请求上帝来做决定:一位祭司为烧红的铁块或冷水池祈福,被告的罪责取决于烧伤是否化脓,或身体是否浮起。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公会议禁止神职人员参与此事后,这一制度几乎一夜之间崩溃——英格兰突然失去了判定有罪与否的方法,转而扩大尚在萌芽阶段的陪审团审判来填补空缺,从而重塑了整个普通法传统的走向。

司法决斗代表人

约1100–1819年

中世纪司法决斗中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雇佣专业人士代替自己出战,而那些经常涉讼的机构——修道院、大教堂、城镇——则长期雇有专职的决斗代表。英格兰忘了废除这项潜藏的权利,直到它最后一次被援引:在1818年的阿什福德诉桑顿案中,谋杀案被告亚伯拉罕·桑顿依法要求决斗,其控告人拒绝应战,桑顿因此无罪释放。议会次年废除了决斗审判。

巡回御史法官

1176–约1350年

普通巡回制度派遣王室法官走遍英格兰每一个郡,权力涵盖调查一切事务——犯罪、税收、地方官员的不法行为——其庭审范围之广、为王室带来的罚金之丰厚,以至于编年史记载各地社区都畏惧其到访,人们纷纷在其抵达前逃离。到14世纪中叶,这一制度在自身繁复的程序重压下崩溃,被更规律、范围更窄、由专业法官主持的巡回审理所取代。

Trades that vanished →

这一职位比创造它的每一个政权都存续得更久。法官比任命他们的法老和哈里发活得更久,比罢免他们的国王活得更久,也比他们所执行法律所属的帝国活得更久,因为每一个继承国都发现自己需要同样的东西:一个双方都能接受其裁决的人。

四千年来累积下来的,是围绕这个人的种种保护——任期保障、固定薪酬、任命规则、上诉审查——每一层保护都是在有人滥用其缺失之后才被加上的。法官的历史与其说是裁判的历史,不如说是各个社会关于如何保护那位做出裁决的人所付出的一路血泪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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