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司法决斗中的诉讼当事人可以雇佣专业人士代替自己出战,而那些经常涉讼的机构——修道院、大教堂、城镇——则长期雇有专职的决斗代表。英格兰忘了废除这项潜藏的权利,直到它最后一次被援引:在1818年的阿什福德诉桑顿案中,谋杀案被告亚伯拉罕·桑顿依法要求决斗,其控告人拒绝应战,桑顿因此无罪释放。议会次年废除了决斗审判。
司法决斗代表人已不复存在。这里整理是什么消灭了它,以及哪个职业接手了那份工作。
卡迪、地方官与巡回法官
三大专业传统并行成熟。伊斯兰世界在每座主要城市设有领薪俸的卡迪,适用并非统治者亲自制定的法学家之法。中国以科举选拔的士大夫治理各县,一人身兼调查者、检察官和法官三职——宋代官员包拯成为这一文化中不朽的清官理想化身。在欧洲,王室法官自1166年起巡回办案,在1215年教会撤回神职人员参与后取代了神明裁判,并在此过程中缓慢地锻造出英格兰的普通法。
当时还发生了什么
这位巴比伦国王刻在如今藏于卢浮宫的玄武岩石碑上的法典,对法官本身进行规范:其第五条规定,篡改封印判决的法官须支付争议标的十二倍的赔偿,并被永久逐出法官席。近四千年前,这一职位就已伴随着地位——以及对错误的个人责任。
《克拉伦登诏令》派遣王室法官巡回英格兰各郡,由在宣誓下指认嫌疑人的地方陪审团予以支持。这些巡回法官逐渐把地方习惯熔铸成统一的“普通法”,他们的后继者——普通法世界的巡回法官——至今仍在延续某种版本的这种巡回制度。
当詹姆斯一世宣称他可以从法院手中收回案件、由自己亲自裁决时,首席大法官爱德华·科克回答说,案件须由法律的“人为理性”来裁决,而这种理性只能通过长期学习掌握,并援引布拉克顿的话:国王不应服从任何人,只应服从上帝和法律。1616年被免职后,科克确立了这样一种理念:法官的忠诚归于法律,而非任命他的统治者。
英格兰的《王位继承法》规定,法官只要品行端正即可任职,而不再取决于君主的意愿,只能通过议会两院共同提请才能罢免。任期保障——即法官不会因不受欢迎的裁决而被解职的结构性保证——成为司法独立可输出的核心,被全世界的宪法所效仿。